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暨利用同意書

  1. 本人同意咖爾頓於法令以及契約所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各項業務之需要,蒐集或要求揭露本人之個人資料,並得予以處理及利用。
  2. 本人已經由咖爾頓告知並同意下列事項:

    (一)由咖爾頓蒐集本人所揭露或提供之個人資料。

    (二)咖爾頓蒐集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咖爾頓為執行多層次傳銷業務及稅務申報之必要,包括基於商品、勞務(含課程或活動)推廣及銷售(含咖爾頓或所委託第三人為配送或執行訂退貨及售後服務)、參加人招募、參加人管理、獎(佣)金或其他利益發放(含舉辦傳銷有關之激勵活動)、教育訓練,拍攝本人之影語音檔及其處理運用方式,以及國內外傳輸等目的,於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依咖爾頓隱私權保護政策,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e-mail或居住地址)、語音、拍攝本人之照片及影片、語音檔案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之識別類、特徵類資料。

    (四)本人之個人資料由咖爾頓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暨相關法令保存,並得於其執行業務所需之區域與範圍內,以書面、電子文件、簡訊、電話、傳真等方式,自行或委任他人處理與利用。

    (五)本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針對前述個人資料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

    (六)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契約所必要,如因不提供致本人與咖爾頓間之契約無法成立或履行者,其責任由本人負擔。

  3. 本人同意咖爾頓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確認本人身分、並與本人進行聯絡、提供相關服務及資訊。
  4. 本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咖爾頓相關個人資料,但若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經檢舉或咖爾頓發現不足以確認本人身分真實性或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咖爾頓有權暫時停止提供對本人之服務。
  5. 本人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咖爾頓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本人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如日後產生對本人個人權益之影響,概與咖爾頓、推薦體系上下線(含推薦人)及業務相關第三人無關。
  6. 本人了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咖爾頓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效果。
  7. 本人了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咖爾頓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
  8. 本同意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經契約雙方同意列為契約之附件。
  9. 有關本同意書之事項牽涉訴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