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瑕疵擔保條款】

乙方對所購之商品,遇有品質瑕疵或包裝毀損情形,應於七日內,檢附原入會申請單、發票及填寫退換貨申請書,向公司辦理更換相同產品;惟不受理之項目包括:經蓄意破壞之產品及使用不當而毀損之產品。

【猶豫期間之解除或終止契約】

乙方自契約訂立日起三十日內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甲方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包含假日),接受乙方退出退貨之申請,並退還全部價金(包含加入時給付費用),但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乙方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猶豫期間經過之終止契約】

參加契約訂立後之三十日內猶豫期間經過後,乙方仍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甲方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乙方退貨之申請,並以乙方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對乙方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商品減損之價額。但乙方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乙方不得要求退貨。

依照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經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

【商品減損價值標準如下】

自商品可得提領日起算:
第1~45天內退貨者,商品價值減損為0%
第46~90天內退貨者,以10%計算減損價值
第91~120天內退貨者,以20%計算減損價值
第121~150天內退貨者,以30%計算減損價值
第151~180 天內退貨者,以40%計算減損價值。

自商品可得領日起算已逾六個月之商品,不接受退貨。
另倘因乙方人為因素蓄意破壞及使用不當致商品毀損者,其減損價值以100%計算。

減損規定:但得扣除因該項交易而對經銷商(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